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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我2001年寫的文章,當時還沒有部落格可以放,就放在kimo我自己的網頁裡,kimo被抄家之後就流落在我的硬碟,現在拿出來放在部落格,看能存活多久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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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00年7月31日,是一個關鍵的日子,『少康中興』毀於一旦…………。


  這一天,是我在捷成公司上班的最後一天,雖然湯總不接受我的辭呈,但是答應讓我休息2個月,我暗想,如果中興有成,到時若有餘力,說不定還能幫得上忙,便如此說定。


  在下班的欣欣907路公車上,我還不斷的盤算著……,網咖部份再增加幾台電腦,計費方式如何如何,漫畫方面怎樣增加會員……,計劃在2個月之內把營業額提高兩倍。既然離開捷成了,如何全力投入我自己的事業中,成了此時最大的寄託,整個心情隨著思緒而上下翻騰…………


  人真的是太渺小了,根本無法掌握下一分鐘發生的事情,等我進入店裡,我所有的計劃、構想、目標……,瞬間化為烏有;等著我的是——警察。


  首先看到老伴神色異常的告訴我,樓下有警察在查問店長,我心想:又沒作什麼犯法的事情,有什麼好查的,便下樓探視究竟。見兩個警察在詢問店長,並到處拍照,我十分狐疑的問了一下,說是有人舉報這裡開設電玩場所並有賭博嫌疑,兩個警察雖然看來賊頭賊腦,但態度還算不錯;連說只是例行公事,有人舉報就一定要調查,不會怎樣……云云。我看了一下現場,沒有客人在玩電腦,只有看漫畫的,怎麼也看不出來像是個犯罪的場所,也就不當一回事;警察走的時候叫我們呆會兒去派出所做個筆錄,形式一下,大約半小時就好,看來問題不大。


  這輩子還沒做過筆錄,去派出所看看也好,便陪同店長去到新店派出所,剛剛來的一位警察慢條斯理的東弄弄西弄弄,準備好要開始做筆錄時已經過了半個小時,做筆錄是用好幾張複寫紙,用原子筆慢慢刻出來的,真是不科學;他先寫好一個問答題,然後問我們是不是這樣,再寫下一個問答,問了一個多小時,我對他寫的『遊戲機台』認為不妥,要他改成『電腦』,他先是說沒關係,反正只是例行公事,我堅持了一下,他竟然就把筆錄撕了,全部重新再來過,又弄了一個多小時,已經晚上九點多了,我還沒吃晚飯哩;一則因為他一直說這沒關係那沒關係,我也認為應該沒什麼事,再則我怕他又撕掉筆錄重來,因此後來對一些有爭議的內容就不再堅持修改,沒想到因而掉入陷阱而不自知。


  回到店裡趕忙吃些冷菜冷飯,充當晚餐,不一會派出所又打電話過來,叫店長過去補個手續,我也不以為意。沒想到過了一個小時,店長打電話過來,說她要被關起來,叫我們想辦法救她;案情急轉直下,頓時讓我慌了手腳,對我們這種一生奉公守法的人來說,『關起來』不啻晴天霹靂,便立刻趕到派出所,這時已是晚上十一點,店長的姊姊也來了,她在戶政部門上班,跟警察有熟,正在詢問詳情,怎麼剛剛口口聲聲的沒關係、例行公事,現在竟然變成『她是現行犯,必須移送法辦,現在檢察官沒上班,所以要送到分局拘押,明天再送法院。』這種有如天壤之別的說法怎能讓我們接受,但是做筆錄的警察出勤務去了,讓我們有氣無處發,她姊姊找了一個分局的警官來跟所長關說,並且示意我們不要多說,這種官場文化我們又不懂,只能靜觀其變啦。


  所長送關說的警官出門時說『那讓她明天早上再來好了。』看來好像有效,至少今天晚上不會被關了。沒想到,所長進屋後把門一關,就再也沒看到人了,其他警察轉告說一定要關,沒得商量,此時已是半夜一點了,她姊姊又打了幾個電話以後,就說沒辦法了,只好跟著警車送到分局去拘留,我跟老伴也只好回家休息,明天還是得開店呀!此時在我腦中想的還不是被關一個晚上的問題,而是在派出所看到的簽呈:


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


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,指利用電、電子、電腦、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,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、圖案、動作之遊樂機具,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。但未具影像、圖案,僅供兒童騎乘者,不包括在內。


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營利事業登記者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,否則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、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
  此後的幾天裡,我四處打聽同業朋友,收集相關部門的解釋文,發現每家都被起訴,但是他們多半是連鎖經營,後台老板會幫忙處理,因此照常營業,像我這種獨立經營者,才會是檢警雙方欺負的對象。


  警察仍繼續來騷擾,說要查扣電腦,但是又不敢真的拿走,便寫了一張『代為保管查扣品』的文件要我們簽字,還說沒關係,仍然可以繼續使用云云,我可火了,叫他不要再來欲擒故縱這一套,我就是不簽,好膽就拿走ㄚ!他三番兩次不得要領,走時還原形畢露的說『別以為這樣我就拿你們沒辦法,走著瞧!』


  此時網咖已形同虛設,每天對著老客戶說抱歉,心中真的在滴血,雖然漫畫還有人捧場,但效益已大不如前了。


  想想陳定南手下的檢察官應該會還我們一個公道吧!沒想到他接案後從不來再查一下,只叫店長去問了兩次話,聽說態度惡劣,語間充斥著『妳不要強辯……不要以為我不懂……』等等自卑感很重的話語,到了十月下旬,滿心期望的『不起訴處分』終於………沒有出現;起訴書上寫著『查被告……明知……故意……,犯罪意圖明顯……案情單純……,請法官無需傳喚被告,直接按……判刑即可……』,至此我對台灣的檢察官已完全絕望。


  其間還委請律師寫了一些文件,因此瞭解到,當律師還真好賺……


  在這種氣氛下,『少康中興』的計劃就永遠留在欣欣907號公車上了………,到了十一月初,決定連餐廳也全部結束,貼出『轉讓』的紅紙;但是適逢停建核四的惡劣時機,問者有之,敢接手者沒有,又拖了一個月,還要花錢還原成原狀退給房東,血本無歸。


  到了2001年2月,法院終於判決,判決書好幾頁,但是主旨只有五個字:『☆☆☆無罪。』其他都是寫給檢察官看的,我們老百姓很難看得懂;對於這個遲來的正義,我能說什麼呢?我的資金,我的事業………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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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聽說檢察官不服,還想上訴…………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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